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315號
- 原告
- 世崎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洪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造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板簡字第231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造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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