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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施函妤

  • 當事人
    房點子顧問有限公司藝全企業社即李純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403號原   告 房點子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藝全企業社即李純華 倪文佐 李純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租賃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然依兩造所簽訂之公司設立租賃契約書第19條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份契約書影本1 份在卷足憑,足見兩造業已合意本件租賃契約衍生之訴訟,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合意之管轄法院,是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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