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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6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翰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淵
訴訟代理人
陳忠堅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複代理人
林文瑜
被告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7年3月間,分筆向原告採購產品編號PCB370100、PCB5604UA0R007、PCB0000UAR004等多項印刷電路板,合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675元。經原告多次催告給付貨款,被告迄今尚有247,645元之貨款尚未給付。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採購單、採購統計表、清償統計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7,64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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