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43號
- 上訴人
- 里度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吉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由空間整合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2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