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李宇銘
- 原告王聖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161號原 告 王聖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雄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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