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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590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張淑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90號

原告
長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萬鑫
訴訟代理人
朱光武
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
訴訟代理人
陳宗杰
訴訟代理人
鄭谷音
被告
朗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6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6 月20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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