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6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666號
- 上訴人
- 新鉅發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華佳慧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鉅發國際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