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7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97號
- 原告
- 曾琇文
- 訴訟代理人
- 楊惠琪律師
- 被告
- 龍辰人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志崑
- 被告
- 周楷正
- 被告
- 李忠枰
- 被告
- 前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辰人本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