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2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218號
- 聲請人
- 宸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珮玲
- 相對人
- 林和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108年度簡上字第183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林和珍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