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張淑美
- 法定代理人牛秉遠
- 原告紀又瑄
- 被告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10號原 告 紀又瑄 訴訟代理人 張慶媛 被 告 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秉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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