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20號原 告 穆季軒 被 告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敏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