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37號原 告 張錦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十六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