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原 告 吳易軒 被 告 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秉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其自民國107 年7 月1 日起至同年9 月15日止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餐廳之外場計時人員,約定時薪為新臺幣(下同)140 元,惟被告未依約給付薪資,計積欠原告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至107 年9 月15日止共計工時241 小時之薪資33,740元(計算式:241 ×140 元=33,740元),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兩 造間之勞動契約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新北市政府勞動局108 年7 月29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81068910號函、加班補休請假登記單、107 年8 、9 月份班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 萬3,74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 記 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