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 原告
- 吳易軒
- 被告
- 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牛秉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主張其自民國107 年7 月1 日起至同年9 月15日止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餐廳之外場計時人員,約定時薪為新臺幣(下同)140 元,惟被告未依約給付薪資,計積欠原告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至107 年9 月15日止共計工時241 小時之薪資33,740元(計算式:241 ×140 元=33,740元),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新北市政府勞動局108 年7 月29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81068910號函、加班補休請假登記單、107 年8 、9 月份班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 萬3,74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