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李宇銘
- 原告徐美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原 告 徐美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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