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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洪任遠
  • 法定代理人
    高智廣

  • 原告
    宋淑萱
  • 被告
    日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56號原   告 宋淑萱 被   告 日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5 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並於同年月15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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