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59號原 告 戴恩明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薪資等,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