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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5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郭光興

原告
戴恩明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薪資等,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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