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59號
- 原告
- 戴恩明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薪資等,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薪資等,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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