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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字第7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7號

原告
吳芷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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