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7號原 告 吳芷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