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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9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滿祐廷
訴訟代理人
張慶媛
被告
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秉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於107年2月26日到職,擔任三廚,約定工資為月薪新台幣(下同)32,000元。資方於107年9月15日告至因經營不善倒閉,但仍積欠原告107年8月1日至107年9月15日工資差額48,466元。為此,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8,466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彰化銀行薪資轉帳證明、美仕特餐廳排班出席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紀錄乙份、新北市政府函文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8,46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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