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退差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上 訴 人 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采蓉間給付勞退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八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