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24號
- 原告
- 李秀環
- 訴訟代理人
- 徐維良律師
原告與被告鄭麗華即尚豐服飾行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預告工
資及特休假工資新臺幣(下同)83,867元(37,000元+32,067 元
+14,8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上開請求具有
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工資之性質,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
,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 元。至於原告起訴請求資遺費
161,875 元、提撥退休金240,660 元,共402,535 元部分,則無
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
2,535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準此,原告應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共計4,910 元(500 元+ 4,410 元= 4,91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