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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25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李宇銘

上訴人
即被告
睿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沛婕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菁珍等11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1,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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