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3號原 告 范文樺 被 告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禾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