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
- 原告
- 朱國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睿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李駿律師
- 被告
- 資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元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0 弄0 號5 樓,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