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0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永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偉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告
岸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鈞
被告
孫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岸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岸可公司)邀被告孫蓮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 年9 月間向原告購買共計新台幣(下同)59,470元之酒類,雙方並簽立繼續買賣契約書約定如有爭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岸可公司已受領全部貨品無誤,惟就應支付之貨款竟遲不給付,原告雖屢為催索,被告卻置之不理。爰依上開買賣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9,4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其提出公司出貨單、繼續買賣契約書及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等件影本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9,4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8 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 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