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李崇豪
- 當事人張聖坤即酷思廣告工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250號原 告 張聖坤即酷思廣告工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三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原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