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250號
- 原告
- 張聖坤即酷恩廣告工坊
- 被告
- 三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賴常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即新臺幣陸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代表協議配合招牌製作一案,原告按約定以吊車進行高空丈量作業後,被告無預警終止合作,並且不願意支付丈量費用新台幣(下同)21500元。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1500元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要簽認才認可,但本件比較急,有請原告丈量,原告請求金額太高各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原告主張應被告請求至現場施工丈量作業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惟兩造間業已就丈量作業報酬達成協議即由原告向被告收取12000元等情,此有原告所提原告與被告訴訟代理人賴常榮間之通訊軟體Line截圖對話記錄在卷可稽。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000元之範圍內為可採取,逾此之請求,難認有據,委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