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619號
- 原告
- 春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卿
- 被告
- 許芷芸即私立家邦雅韻音樂語文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7年5月向原告請求製作招牌,交易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00元。詎料,被告迄今積欠22,000元未依約給付。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LINE通訊內容截圖36張、製作物出貨單2張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