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754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被告
- 超質積體電路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秀鳳
- 被告
- 張亦龍(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張亦龍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6年10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被告張亦龍顯無當事人能力,且為不能補正者,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