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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75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超質積體電路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秀鳳
被告
張亦龍(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張亦龍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6年10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被告張亦龍顯無當事人能力,且為不能補正者,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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