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823號
- 原告
- 王錦琇即蔬采企業社
- 被告
- 陳談青即麥寮新鮮菓廣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板小字第18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