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823號原 告 王錦琇即蔬采企業社 被 告 陳談青即麥寮新鮮菓廣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書 記 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