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044號原 告 潔莉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慈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