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044號
- 原告
- 潔莉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慈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板小字第204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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