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061號
- 原告
- 巔瘋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澐
- 訴訟代理人
- 高少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真爛漫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