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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李國澐

  • 原告
    巔瘋娛樂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061號原   告 巔瘋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澐 訴訟代理人 高少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真爛漫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二)原告並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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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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