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061號原 告 巔瘋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澐 訴訟代理人 高少白 被 告 天真爛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鑑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行銷及宣傳其天真爛漫居酒屋之飲食與環境,於民國106 年11月18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委託原告安排藝名本燙及藝名姚蕾等2 名演員,於天真爛漫居酒屋拍攝以其餐飲為主題之短視頻影片,讓被告上傳於天真爛漫居酒屋Facebook社群網站粉絲團,藉此達成行銷及宣傳之目的,並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嗣經原告安排演員於106 年12月20日至被告指定場所完成拍攝,並提供現場側拍花絮照片上傳至被告所經營管理之天真爛漫居酒屋Facebook社群網站粉絲團作為預告,及於106 年12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上傳「居酒屋超級完整版1.MP4 」完成給付。惟原告於106 年12月21日起至107 年6 月10日期間多次向被告催討報酬,被告均之不理,爰依兩造間上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天真爛漫居酒屋- 板橋店粉絲專頁畫面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 對話紀錄截圖等件各乙份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上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 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確定訴訟費用為1,000元, 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