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2號原 告 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浩 被 告 謝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美慧間返還補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美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