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瑛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4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