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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葉靜芳

  • 當事人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天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4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瑛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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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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