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428號原 告 林明昌即合興汽車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林建祥 被 告 華醫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青 上列原告因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醫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