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75號原 告 林慶東 被 告 呂美慧 被 告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昭森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被 告 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榮華 住同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鐘宥閎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送達地址:新北市土城區清水郵局第 177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