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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75號
原   告
林慶東
被   告
呂美慧
被   告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昭森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被   告
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榮華  住同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鐘宥閎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送達地址:新北市土城區清水郵局第
177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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