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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2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郭光興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靜怡即尚正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智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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