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2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靜怡即尚正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智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