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2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靜怡即尚正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智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