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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郭光興

  • 原告
    張靜怡即尚正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2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靜怡即尚正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智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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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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