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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25號

返還補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浩
被告
翁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翁淑雅原係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在職期間曾依據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下稱系爭規程)第2章第7條第2款規定(如附件一)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間申領員工旅遊補助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在案,惟查被告翁淑雅已於107年7月31日自請離職(如附件二),茲具系爭規程第2章第7條第2款但書「但員工於接受補助六個月內自行離職者,福委會應比照前條後段但書規定辦理追回或抵扣」規定,被告接受本會補助未滿六個月即自行離職,經本會口頭及存證信函(如附件三)催討辦理,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爰依系爭規程之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8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兩造已經和解各等語。

三、經查:

(一)被告確與訴外人原雇主即原告所屬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傳公司)成立和解,由瑞傳公司將前自被告薪資抵扣之被告申領員工旅遊補助金8000元返還被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再次興訟訴請追回該被告申領員工旅遊補助金8000元,顯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自非正當。

(二)從而,原告本於系爭規程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8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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