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扣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3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喜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七星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扣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