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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36號

返還溢扣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郭光興

上訴人
即原告
蔡喜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七星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扣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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