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613號
- 抗告人
- 即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文裕
- 訴訟代理人
- 賴坤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