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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6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時瑋辰

抗告人
即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裕
訴訟代理人
賴坤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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