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時瑋辰
- 被告陳文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613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裕 訴訟代理人 賴坤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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