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123號
- 原告
- 廖秋香
- 被告
- 佳倍新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青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佳倍新科技有限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號5樓之3、被告謝青蓉住所地在桃園市○鎮區○○○街0巷0號6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