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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7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龍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鼎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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