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5358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衍新
- 訴訟代理人
- 許瓊云
- 被告
-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一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