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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5358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許瓊云
被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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