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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4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協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雅婷之住所在係在桃園市○○區○○路00號,已據原告於起訴狀陳明甚詳,並有其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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