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480號
- 原告
- 協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周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雅婷之住所在係在桃園市○○區○○路00號,已據原告於起訴狀陳明甚詳,並有其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