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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5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李宇銘

  • 當事人
    永酒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598號原   告 永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煬餐飲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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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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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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