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5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598號原 告 永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煬餐飲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