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6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630號
- 上訴人
- 陳柏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駱承岳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7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