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63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630號

上訴人
陳柏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駱承岳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7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63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