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9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955號
- 原告
- 域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志
- 訴訟代理人
- 廖詩問
- 被告
- 多璞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瑤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36 條之9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所訂立之廣告委刊單第8 條約定:「. . . 雙方同意凡因本委刊單所發生之訴訟,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切結書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