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調字第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7號
- 聲請人
- 黃連興
- 相對人
- 速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秋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均係在桃園市○○區○○里○○路00號0樓,有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戶籍查詢資料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