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調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7號聲 請 人 黃連興 相 對 人 速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均係在桃園市○○區○○里○○路00號0樓,有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戶籍查詢資 料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