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24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周品樺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 居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朱家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橄欖樹工程有限公司、李俊明即銘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9,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