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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
被告
周品樺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
送達代收人
朱家弘律師
居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橄欖樹工程有限公司、李俊明即銘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9,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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