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32號原 告 巧城室內裝璜即黃柄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法定代理人徐國清之最近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劉芷寧